为啥酒后驾车撞人量刑那么轻~
12 May 2010 6条评论
in 新闻与政治
早上在小白blog上看到关于车祸的消息,还没有怎么太往心里去,后来发现就在朝阳区又多关注了一下,越看越惊心啊~
简单说就是小朋友半夜肚子疼,爸妈清晨开车带她去医院。在路口等红灯的时候,被后面来车撞了出去。爸爸送到医院就不治了,小朋友目前靠呼吸机维持,妈妈重伤并可能面临截肢。肇事者出事后就逃逸了,7,8个小时后被抓获(point是即使酒后驾车过了这些时候再检测也估计是标准线以下了)。
详情可以看这里:
由于受害者一家都和水木有渊源,所以在水木各版都被热烈讨论着。在大家强烈谴责肇事者的同时,发现将其绳之以法好像也只能判个3-7年。天呀~瞬间把别人搞得家破人亡,只要坐几年就可以出来了。。。这甚至还已经是建立在认定“酒后”“逃逸”的基础上以后的量刑了(具体的说明附在最后)。
这让我想到之前在日本电视上看到的一个事件。某人酒后驾车,在晚上的过海桥上把前车撞进了海里后逃逸。前车里是一对夫妇和3个年幼的孩子,结果虽然夫妇拼死自救+救孩子,3个孩子还是全都淹死了。肇事者逃逸后不知道去喝了多少白水之后回来自首,测酒精浓度低于违规值,结果只判了7年多。后来这对夫妇到处奔走呼吁,终于又通过调查肇事者肇事之前行踪,做实验证明他肯定是喝酒了等等方法,在最高裁改判成了20年。
日本这个事里还有一些8g点是比如肇事者是个很年轻的公务员,就像眼前这个事里的肇事者是个有多处房豪华车的有钱人等等。。。。这些可能引起的不公平先都不说。我就奇怪为啥酒后驾车的量刑这么轻呢~~~在眼前这个事里,如果真的只能判7年那何以让死者瞑目呢。。。
wiki了一下日本那个可以判到20甚至30年的法条(危険運転致死傷罪)。发现这其实也是2001年底才开始实行的,而之前也基本就是3,5年的水平。而大致的原委是这样的:最开始最开始,有法律的时候汽车ms还蛮稀罕的,本着开车没开好意外撞了人,“不是故意的”原因,即使有死伤量刑也比较轻。(另外我偷偷以为,那会儿估计汽车也开不了现在这么快)。后来汽车越来越普及了,“杀伤力”越来越大了,再有酒后呀,无照呀等等情况,严重的事故越来越多了。可是法律肯定是不能那么快改变的。后来,因为发生了太多很恶劣的事件,在2000年的时候,由一个类似事件中痛失爱子的母亲,开始了签名改正法律运动。到2001年向法务大臣最终提出的签名簿上,共集合了37万4339个签名。也终于在2001年危险驾驶致死伤罪的刑法改正案得到了国会的可决,成立,导入了刑法。也正因为有这个改正案,害人家3个孩子全淹死的肇事者才有可能被判20年。
我想说的是,希望这次的事故在唤起公众的同情和愤慨之后,不是仅仅做到对肇事者绳之以法。如果能进一步,让法律更加完善健全就好了~bless
附:发信人: uatchet (小碗), 信区: Children
标 题: 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详解
发信站: 水木社区 (Wed May 12 09:31:17 2010), 站内
标 题: 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详解
发信站: 水木社区 (Wed May 12 09:31:17 2010), 站内
本案要看法院怎么认定了,依我看还是有可能在7~15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
下面我来详细解释下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一、起刑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重伤三人以上,或死亡一人以上,或无能力赔偿的财产损失30万以上。
2、后果尚不达到严重程度,但有以下加重情节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3、如果尚未构成上述情节和后果,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但会追究其他形式的责任。
1、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重伤三人以上,或死亡一人以上,或无能力赔偿的财产损失30万以上。
2、后果尚不达到严重程度,但有以下加重情节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3、如果尚未构成上述情节和后果,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但会追究其他形式的责任。
二、3~7年有期徒刑:
1、肇事后逃逸的:具备第一类中除一/2/(6)以外的其他各项行为之一,再加上逃逸行为。
2、具有以下恶劣情节的: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
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1、肇事后逃逸的:具备第一类中除一/2/(6)以外的其他各项行为之一,再加上逃逸行为。
2、具有以下恶劣情节的: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
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三、7年以上有期徒刑(上限15年)
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也就是说受害人当时没死,但由于逃逸导致无法及时救助,在事故发生后死亡)。
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也就是说受害人当时没死,但由于逃逸导致无法及时救助,在事故发生后死亡)。
四、有可能追究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死刑的情形
交通肇事+逃逸+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
交通肇事+逃逸+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
—————-
附:
附:
1、《刑法》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vegetable再附:我认为7年以上并不适用是因为本事故中的被害人的死亡,并不是因为肇事者逃逸而得不到救治导致的。。。